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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实施细则

常  州  建  筑  业  安  全  监  督  站 文  件

常建安监〔2013〕14号

常州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实施细则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现就常州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含推荐省级)申报、考核、评审作如下规定:

一、文明工地的申报

    建筑工程在办理安监手续并安全告知后的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根据中标承诺或单位要求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文明工地创建目标,并编制《文明工地申报资料》(见附件一),经建设、监理审核批准后,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过期一律不予受理。市区工程将《文明工地申报资料》报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简称市站)受理中心。

二、“常州市文明工地创建项目”牌匾的发放

    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受理中心对市区创建工程的《文明工地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常州市文明工地创建项目”牌匾(样式见附件二)。并将项目每月上网公示,申报材料转到各监督科。

    各辖市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所属创建工程的《文明工地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常州市文明工地创建项目”牌匾,并将申报材料在30日内上报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受理中心,每月上网公示后转送到市站总工办。

    施工单位应将“常州市文明工地创建项目”牌匾悬挂在工地大门门卫侧的外墙上。检查时,如发现施工现场未悬挂此牌匾,视同临时摘牌一次。

三、文明工地考核

1、核准考核

    当创建工程达到工作量的20%~30%时,申报单位应填写《文明工地核准考核申请表》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核准考核申请(市区工程向市站监督科和分站提出申报)

    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及市站监督科、分站在接到创建工程核准考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考评用表另行公布),并将核准考核结果在85分以上工程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转送市站总工办,由市站总工办每月上网公示。

2、通知考核

    当创建工程达到工作量的40%~60%时,申报单位应填写《文明工地通知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三)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通知考核申请(市区工程向市站监督科或分站提出申请)市站监督科、分站或辖市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后及时通知市站总工办,市站总工办组织考评组对其进行检查。

    考评组由专家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从常州市安全文明工地考评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知考核原则上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检查的具体时间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施工现场,检查结果在85分以上的项目,参加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动态考核。每次考评结束后,市站总工办做好考评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考评结果每月在网上公布。

3、动态考核

    当创建工程达到工作量的70%以上至工程完工阶段,市属的创建工程,由市站监督科、分站对工地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动态考核;辖市区的创建工程,由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组织进行不少于1次的动态考核。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每月告知市站总工办。

4、日常考核

    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对创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的考核。创建工程施工结束后,市站监督科、分站和辖市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将该工程的日常监管情况打分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站总工办(见附件四)。

    考核时,考核人员对受检工地的安全隐患、场容场貌应拍下照片存入项目的电子档案中。

四、文明工地的评审

    申报工程最终考评分值的分配比例:核准考核15%,通知考核占40%,动态考核25%,日常监管20%。总分值达85分以上的推荐市文明工地,其中核准、通知考核的得分不得低于85分,动态考核与日常监管相互平均,得分不得低于85分。市站总工办根据核准、通知和动态考核的结果结合市站监督科、分站、各辖市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管情况,推荐市级文明工地的名单,提交市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

    省级文明推荐:市站总工办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省级文明申报要求和核准考核、通知考核及日常监督的情况,提出省级文明工地的推荐名单,经市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同意并经市城建局核准后上报省住建厅。

    本实施细则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